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76********,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路**号,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堡子里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无牌照黑色王野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张家口市桥西区北教场坡南城壕路口处时,因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查查扣并带回队调查。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含量为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等书证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张某某证言;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志亮
检察官助理:白 娟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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