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11987********,汉族,初中毕业,自由职业,住扶沟县**乡**村**号,2009年2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P2Z***的小型轿车沿扶沟县花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门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抽取被告人梁某某血样,由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
1、 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驾驶证信息表等;
1、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云霞
检察官助理:谢国维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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