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84********,汉族,中专文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住江苏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江苏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梁某某因嫖娼,于2012年9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罚款500元。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京市浦口区龙华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78.5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梁某某的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社区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倪某某的证言;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理
2020年4月2日
附:
1. 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小区**栋**号。
2.案卷全部材料。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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