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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住本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汾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晚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豪爵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韩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KM+400M路段处时,碰撞在前方赵某某停放于路旁的五征三轮车尾部左角处,造成被告人梁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9.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钧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本市**镇**村**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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