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市,住本市**镇**村**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汾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晚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豪爵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韩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KM+400M路段处时,碰撞在前方赵某某停放于路旁的五征三轮车尾部左角处,造成被告人梁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9.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钧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本市**镇**村**路**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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