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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日21时1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冀******蓝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李庄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天鹅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5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绍军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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