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住张家口市经开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店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马路东派出所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我院决定,于被2020年8月10日取保候审,同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马路东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张家口市经开区金鹰花园小区底商的黄山包子饭馆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P****的白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从该小区门口便道出发沿学府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茶榆路,后由北向南行驶至盛华东大街茶榆路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对梁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74.40mg/100ml。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员电子档案、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抽血视频、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提取血样照片、查获现场指认所驾车辆及指认醉酒后所驾车辆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少龙
检察官助理:吕英杰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张家口市经开区**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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