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镇**村**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5时许, 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车号为冀GP****号轿车,行驶至涿鹿县保岱镇西堡村西路段时, 发生交通事故。经抽取梁某某静脉血进行鉴定, 其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209.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杨某某的陈述;
3.书证: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及照片、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秉军
检察官助理:姚发红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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