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沽源县平定堡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沽源县莲花滩乡**村**自然村**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2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M****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沽源县平定堡镇六和佳园小区出发,行驶至滦河路牧羊客饭店门口路段处时,被沽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经检测,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证信息查询单等;
(二)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四)视频资料:现场查获视频截图、抽血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秀峰
检察官助理:宫英杰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住河北省沽源县平定堡镇**小区**-**-**室;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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