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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2018年12月17日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兰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34分许,被告人梁某某无证驾驶豫B*****小型普通车,沿兰考县闫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杨庄村路口时,被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后将梁某某带至至兰考第一医院对其采血送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鉴定检出乙醇,含量为2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梁某某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2)证明材料、工作证明;(3)梁某某呼气酒精测试照片1幅、抽血照片1幅;(4)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告知单;(5)血样提取登记表;(6)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8)查获经过;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送检梁某某血样(编号:V6174225)检出乙醇,含量为217.3mg/100mL;4.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样中的血醇含量为217.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  浩

李  楠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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