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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村。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8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快速通道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梁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5mg/100mL。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7mg/100mL。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梁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亚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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