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住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车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三亚市崖州区南滨路口路段往崖城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崖州区崖城大桥桥头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拦停盘查。经检验,被告人梁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提取笔录、驾驶证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晓霓
检察官助理:李正光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居住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3687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保证人傅某某,联系方式1888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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