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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81********,汉族,初中文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无前科,住海拉尔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23时25分,梁某某驾驶蒙E*****号白色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海拉尔区杭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远津风景c区东门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梁某某的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9.6mg/100ml。经呼伦贝尔市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24mg/100ml。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5月26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亚男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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