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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76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栋**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Z7****号小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塘下涌立交路段,将车停在辅道路边睡觉。31日01时25分许,宝安交警大队接到路人报警称在宝安区107国道转广田路路段,有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停在路边,司机坐在驾驶位上睡觉。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6.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刑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桥

2019年11月28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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