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蓝色大运牌两轮摩托车,从汉川市新河镇电厂八号出发前往汉川市新河镇电厂七号路,途径汉川市电厂七号与省道106交汇路段时,与赵某某驾驶的一辆冀****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执勤的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是为101.8mg/100ml。后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梁某某提取的血样鉴定,酒精含量为102.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现场、现场酒精测试照片等物证;2.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梁某某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的陈述;4.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鄢盛雄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汉川市**镇**村**组**号。保证人李某某,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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