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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0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权的规定,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粤GEE***号小型轿车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海滨大道开发区第二小学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现场对梁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66mg/100ml。提取梁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梁某某血液样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43.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信息核查、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等;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土儒

检察官助理:陈梦葵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2028****;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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