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84********,汉族,中专文化,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现住白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0时58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白银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银市**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梁某某醉酒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查询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梁振虎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无证驾驶,具有依法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4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昭文
检察官助理:狄振洋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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