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131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31990********,侗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从江县**镇**村**组。2019年5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被磐安县公安局处以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19时14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浙CM****小型轿车从磐安县新渥街道方向驶往冷水镇方向,途经老磐缙线马汪塘村路段时,被磐安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梁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志文
检察官助理:羊晓蕾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单轨制案卷材料2册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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