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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7〕17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某某**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某某**村**街**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7年7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尤某某**镇胡玉明家中吃午饭期间喝了一些酒。饭后13时许王某某驾驶尤溪临时车牌L0818号二轮摩托车载被告人梁某某由尤某某**镇往尤某某城关镇方向行驶,途经埔头彩华路口路段时,换成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尤溪临时车牌L0818号二轮摩托车。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尤溪临时车牌L0818号二轮摩托车载王某某沿城关镇解放路从三角场往中心路方向行驶,行经解放路10号中国建设银行门前路段时被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同日14时11分,被告人梁某某在尤某某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样检材中乙醇浓度为8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尤临L0818号二轮摩托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17]醇鉴字第381号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闽立司[2017]车检字第CJ3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贾成宝

代理检察员:蔡尊惠

2017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9682046)。

2.随案移送案卷卷宗壹册,共八十五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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