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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68********,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许昌市魏都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8月2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的小型轿车,自新郑市黄金大道光明物流园附近出发,行驶至许昌市示范区魏武大道与许开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梁某某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含乙醇156.52mg,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某某

2020年1111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住许昌市魏都区**路*号*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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