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03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桐两线从桐梓县城往九坝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桐两线1KM+300M(小地名:西门高速公路桥下)处,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7.38mg/100ml。经桐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梁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范明强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8648****。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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