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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阳泉市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楼**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21时34分左右,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号牌为晋C****7的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开发区平阳路珍宝园口路段时,被交警四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9mg/100ml,交警四大队民警于当日21时56分将梁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梁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7.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含微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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