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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86********,苗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雷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30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贵HC****号轻型栏板货车从雷山县**镇**村往**村方向行驶。21时51分,行驶至黎炉线216公里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梁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8.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身份信息、杨某某的证言、检验报告、现场查获照片等。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20年11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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