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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镇**庄**村**号,住青岛市城阳区**房,**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于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29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客车沿城阳区安顺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苇产村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梁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83.5mg/100ml。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情况、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梁某某供述;3、证人证言;4、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5、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坤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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