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黑B****6号蓝色建设雅马哈125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城路合意南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梁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德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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