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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刑事速裁程序专用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二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兰陵县人,无业,现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10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同年11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钱江”牌二轮摩托车,沿临沂市河东区李公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沂河东路交汇处南路段时,与沿李公河路由北向南倒车的马某某驾驶的鲁******号“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相撞。经鉴定,梁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马某某、陶某某、梁某乙、梁某 丙、许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驾驶车辆照片、抽取血样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剑波

检察官助理:周德国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75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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