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住河南省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23时17分许,梁某某酒后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沿美利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民警巡逻当场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2.9mg/100ml。经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对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mg/100ml,梁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情况说明、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
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会涛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河北**公司的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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