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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81********,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开远市**新集镇往**卡点方向行驶。2时38分许,行至**卡点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于道路左侧玉米地内。被告人梁某某报警后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27.25mg/100mL。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立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57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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