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78********,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牟定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8日下午,梁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二轮摩托车沿牟姚公路行驶,20时30分许当车至牟姚公路江华坡脚路段时,与行人王某某相撞。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对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9mg/100ml,在牟定县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液,后送检。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72mg/100ml。梁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口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少顺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速裁程序证据明细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6.起诉书12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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