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37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无有效驾驶资格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悬挂粤YE****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梁某某驾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广云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归案后,梁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经检测,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3mg/100ml,属醉酒。经查,上述摩托车悬挂的粤YE****号牌在本地区交警部门无资料,无其他车辆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关尚辉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726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