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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兰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住安宁区**新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0日凌晨2时3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甘A4****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安宁区**路**广场门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宁大队民警查获,民警遂对其使用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九四零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血样酒精含量检测,梁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9.7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2.2019年4月8日00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甘A4****号小轿车行驶至兰州市安宁区**路与**路北口时被例行检查的安宁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故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后将梁某某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九四零医院安宁分院抽血取样。经甘肃天信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血样酒精含量检测,梁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8.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强制措施凭证、办案说明;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驾驶证被公安机关查扣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属无证醉酒驾驶,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莉莉

助理检察员:牛利娜

2020年1月21日

附:案卷材料1册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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