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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66********,小学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组,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和朋友张某某、裴某某在大荔县**镇**饭店吃饭喝酒,后被告人梁某某无证驾驶苏风牌轻便三轮摩托车在**镇**门口旁倒车时与他人车辆发生刮擦,后被害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梁某某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6.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梁红

检察官助理:马康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其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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