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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院**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R****8号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立交桥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海立交桥下大连东道匝道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测。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9毫克/100毫升,为醉酒状态。后被告人梁某某被当场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2.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乃军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手机号1474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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