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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765号

被告人梁某某,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小型轿车沿临泉县土老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李湖敬老院东路段时,撞到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陈某某的皖******重型半挂车后尾部,致使双方车辆受损,梁某某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尹小燕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临泉县**镇**号;

2.案卷材料及证据贰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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