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8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0时45分许,梁某某驾驶皖N*****小型普通客车沿236省道行驶至寿县三觉镇迎宾大酒店门前路段处,被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四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梁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随后民警将梁某某带至寿县安丰镇安康医院抽取血液样本二份。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国彦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 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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