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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2时9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白色雪佛兰小型轿车沿泗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泗县**道交叉口南200处时,被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25mg/100ml,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周某某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育丰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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