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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101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7时26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在濉溪县南坪街邮局路口因琐事和他人发生争执,对方当事人报警,梁某某遂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离开现场,后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并移交交警大队。经抽血检测,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5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建议依法从宽处罚;其曾因饮酒驾驶受过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开阳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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