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18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6********,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街**街**巷**号。于2018年7月3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中堂交警大队查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1时31分许,被告人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鉴定,血中乙醇含量为139.56mg/100ml)驾驶一辆悬挂粤S1****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南潢路袁鹤路路段时被中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扣押车辆,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现场执法视频,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人保)。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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