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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95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078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江门市**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0****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岗贝路云霄路西19米处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65mg/100mL。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梁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梁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可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文豪

 检察官助理 陈泽娜

 2020722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592054****、1581714****。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资料2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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