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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4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村**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街道**村**号)。2012年4月18日因抢劫罪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7月7日因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时41分,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CA****号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出波园路南82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提取血液样本,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梁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3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

4.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林永杰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  13903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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