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69********,汉族,文化程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时11分,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粤AD7****号小型轿车从东圃出发,经环城高速途经本市海珠区江海大道进新滘中路南98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梁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婷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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