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7〕22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路**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8日4时25分,被告人梁某某在尚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照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大桥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梁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结论;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继英
2017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