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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34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51993********,汉族,大专文化,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兴宁**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0日03时许, 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4号牌小型客车途径桂雅路、越秀路、越秀立交、竹溪立交桥行驶至竹溪大道民歌湖附近辅道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梁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20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

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定量检验报告;

4.提取血液笔录及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路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

**号**栋**单元**房,联系方式1397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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