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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9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隆林各族自治县807县道**乡小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4.1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社会调查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道路交通违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4.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彩香

                                检察官助理:沈文倩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529621****。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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