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广西宜州市人,身份证号码:452702197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乡**村**屯**号,现住廉江市**村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途径廉江市新兴三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27.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伍仲强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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