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街**条**排**号,现住张家口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0时58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冀G0****的白色别克牌小型汽车,沿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行驶至串窑街路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梁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含量为1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海鹰
检察官助理:张 丽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张家口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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