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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0时40分许,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90****号牌小轿车途经徐闻县徐城街道木兰大道碰撞到执勤民警后逃至G207国道徐闻县下桥镇马林村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用酒精呼气检测仪对梁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124毫克/100毫升,民警带梁某某到医院抽取血样送到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乙醇浓度定量分析,(粤中博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237号)检验结果是:l20.51毫克/l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G90****号牌小型轿车;2.书证: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欧某甲(民警)、欧某乙(辅警)的自述材料;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逃避检查,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0.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电话16626******、153*******。

2.侦查卷2册77页,检察卷1册17页。

3.涉案物品粤G90****号牌小型轿车(公安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6.《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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