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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现住本市**路**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2时4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川“B8****”号小型轿车,沿本市仙足岛由东向西行驶至沿河路警务站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357mg/100ml、152mg/100ml,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梁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233.33mg/100ml,证实被告人梁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信息证实被告人达到了承担刑事责任年龄。查获经过证实2020年6月29日2时4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川“B8****号”小型轿车,沿本市仙足岛由东向西行驶至警务站门口时,被查酒驾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的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主要证实:梁某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2”机动车信息单主要证实:川“B*****”号福特牌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梁某某,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扣押及发还情况。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证实被告人呼气式检测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实:2020年7月23日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给予梁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的陈述主要证实自己的朋友梁某某酒后驾车,车上搭乘自己及刘某某后被交警查获的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主要证实2020年6月29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的经过。)4.鉴定意见(主要证实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33.33mg/100ml。)5.现场指认笔录(主要证实被告人于2020年7月1日指认饮酒场所为本市城关区仙足岛奥斯卡酒吧饮酒品种为“炫彩苏打酒”及“小瓶瓶装百威啤酒”,附指认照片。)6.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被抽血的经过及接受侦查人员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至5000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旦增宗吉

检察官助理:云丹加措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本市**路**公寓。

2.卷宗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证据目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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