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59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55********,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在家,住江阴市**镇**村**村**号。被告人梁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5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挪用资金罪和侵占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20时44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2小型轿车从江阴市**镇**村**村**号家中出发,后沿江阴市月城镇花园路由西向东左转弯驶入月城医院内,车辆左侧反光镜碰撞道路西侧泊位内吴某某停放的苏M****5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梁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7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未停车,驾车至月城医院家属宿舍楼下,吴某某追至家属宿舍楼后于当晚21时23分报警,被告人梁某某被江阴市公安局民警在月城医院内当场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梁某某赔偿事故另一方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血液样本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英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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