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05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至丰宁县土城洞上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撞向道路一侧路灯杆,冀H*****号小型轿车驶入公路右侧路下后侧翻,造成梁某某受伤,路灯杆及车辆部分损坏。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建龙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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