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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号。2006年4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原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两年;2008年7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梁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白色利亚纳牌小型轿车,从保定市西高庄小区出发欲返回位于**村的家中,被告人驾车经红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三丰路交叉口后,左拐上三丰路由东向西行驶约二十米后发现前方有执勤交警执法,为逃避检查被告人驾车掉头逆向行驶,后被执勤交警抓获。因其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未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执法民警查清其身份并采集了血液检验样本。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3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

    检察员:李妍

2020年4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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